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仕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3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苏仕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苏仕武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33号之一被执行人:苏仕武,男,1982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苏仕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20元。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4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