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正林、张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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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960号案件名称
常正林、张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正林;张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1民初960号原告:常正林。被告:张涛。原告常正林与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常正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常正林欠款112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被告张涛在原告处购买调料4200元,2018年5月20日,被告张涛在原告处购买调料7000元,现欠原告11200元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相关文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正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白智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瑞书 记 员 吴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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