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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权、谢小云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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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354号
  • 案件名称

    张国权、谢小云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国权;谢小云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权,男,199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谢小云,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与被执行人谢小云继承纠纷一案中,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0)湘132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小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权与被执行人谢小云于2021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本案执行期限。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文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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