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平、吴小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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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813号案件名称
张太平、吴小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太平;吴小炎;李俊英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813号原告:张太平,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吴小炎(曾用名吴世新),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李俊英,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平与被告吴小炎、李俊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俊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太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太平撤回对李俊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张太平负担。审判员 魏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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