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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晓、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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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88号
  • 案件名称

    张春晓、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春晓;刘建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88号原告:张春晓,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刘建伟,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原告张春晓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张春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春晓承担。审判员  汤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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