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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唐小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2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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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2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唐小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唐小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玉合街道办永昌大道332号。负责人:李小林,行长。被执行人:唐小红,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唐小红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唐小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被执行人唐小红已于2019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偿还了借款本金3,750.76元,目前尚有借款本金96,249.24元及利息未予偿还。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清审 判 员  曾雪菲审 判 员  肖湘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曾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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