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首君、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3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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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3359号案件名称
李首君、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首君;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3359号原告:李首君,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湖滨路力高阳光海岸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许飚,董事长。原告李首君与被告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首君撤诉处理。审判员 姬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霁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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