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文、马明等杜文霞、马腾友、梅晓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6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764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克文、马明等杜文霞、马腾友、梅晓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克文;马明;杜文霞;马腾友;梅晓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克文,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马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杜文霞,女,1975年2月9日出生,住北屯市。被执行人:马腾友,男,194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屯市。被执行人:梅晓蓉,女,1943年5月20日出生,住北屯市。申请执行人李克文与被执行人马明、杜文霞、马腾友、梅晓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89910.42元,已执行206399.33元,未执行4783511.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399.3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已委托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杜文霞名下×××号东风牌、×××号牧马人3778CC越野车牌和被执行人马明名下×××号雅阁牌车辆手续,因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马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虹桥南二街38号2栋5层6单元502(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XXXX号)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因该房屋有抵押登记,且本案为轮后查封,首封法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兵1001执恢14号,暂无法处置。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新0102执376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六、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凌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金成、刘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657号 下一篇 陈润林、广州光泰纸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7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