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克文、马明等杜文霞、马腾友、梅晓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6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76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克文、马明等杜文霞、马腾友、梅晓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克文;马明;杜文霞;马腾友;梅晓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克文,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马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杜文霞,女,1975年2月9日出生,住北屯市。被执行人:马腾友,男,194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屯市。被执行人:梅晓蓉,女,1943年5月20日出生,住北屯市。申请执行人李克文与被执行人马明、杜文霞、马腾友、梅晓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89910.42元,已执行206399.33元,未执行4783511.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399.33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已委托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杜文霞名下×××号东风牌、×××号牧马人3778CC越野车牌和被执行人马明名下×××号雅阁牌车辆手续,因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马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虹桥南二街38号2栋5层6单元502(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XXXX号)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因该房屋有抵押登记,且本案为轮后查封,首封法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兵1001执恢14号,暂无法处置。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新0102执376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六、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凌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