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成、刘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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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657号案件名称
白金成、刘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白金成;刘子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657号原告:白金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刘子国,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原告白金成与被告刘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经本院调解,被告刘子国已履行完毕,原告白金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被告刘子国负担。审 判 员 :武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文思书 记 员 :赵银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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