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优华、刘湘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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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07号案件名称
李优华、刘湘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优华;刘湘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李优华,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刘湘钦,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优华与被执行人刘湘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湘钦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优华还款10000元,剩余的42305元执行标的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月底前还款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芬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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