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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优华、刘湘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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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07号
  • 案件名称

    李优华、刘湘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优华;刘湘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李优华,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刘湘钦,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优华与被执行人刘湘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湘钦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优华还款10000元,剩余的42305元执行标的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月底前还款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芬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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