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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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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2民初2438号
  • 案件名称

    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郑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438号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20722690362884H。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甘肃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张掖市。        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详细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克文二Ο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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