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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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2民初2438号案件名称
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438号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20722690362884H。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甘肃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张掖市。 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详细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克文二Ο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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