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桂英、王其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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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执466号案件名称
杜桂英、王其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杜桂英;王其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杜桂英,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麦盖提县。 被执行人:王其勇,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申请执行人杜桂英与被执行人王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9)新3127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石料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500元,共计77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其勇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其勇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其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3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其勇名下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王其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其勇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3、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王其勇的房产信息,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王其勇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其勇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其勇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其勇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其勇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其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满翔审判员 艾山·吐来克审判员 阿迪力·玉苏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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