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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韬、郑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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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365号
  • 案件名称

    许韬、郑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许韬;郑思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365号被执行人:许韬,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郑思,女,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湘022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韬未缴纳罚金20000元,未退缴违法所得205元,被执行人郑思未缴纳罚金10000元,未退缴违法所得5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郑思名下有银行存款253元,被执行人许韬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均无公司债券股权等登记信息。经过线下查询,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划拨被执行人郑思银行存款253元。另,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杨诗凯审判员  张天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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