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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武某某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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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27号
  • 案件名称

    姚某某、武某某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姚某某;武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27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XXXXXXXXX。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陕0902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姚某某支付工资款115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武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两次对被执行人武某某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某某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姚某某,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5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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