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治民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保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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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保242号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治民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治民;张再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保242号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肖必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隆春,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颜治民,男,197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申请人:张再香,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做出(2021)湘0424民初19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颜治民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颜治民、张再香名下的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颜治民、张再香名下的银行存款64143.3元或者其他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尚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佳 校对责任人:刘尚球 打印责任人: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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