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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振涛、关惠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6民初26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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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06民初26958号
  • 案件名称

    衣振涛、关惠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陆秀英;关惠坤;上海居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衣洋;衣振涛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6民初2695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陆秀英,女,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衣振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关惠坤,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白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衣洋,女,1998年2月14日出生,白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陆秀英与被告衣振涛、关惠坤、衣洋、上海居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269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衣振涛、关惠坤、衣洋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陆秀英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案已经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陆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衣振涛、关惠坤、衣洋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 双法官助理  鲍舒婷书 记 员  袁佳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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