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91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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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916号之三案件名称
贵州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贵州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9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贵州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061032065H,法人代表:陈钊。被执行人: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大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37428061U,法定代表人:陈厚莲。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贵州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贵州上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30执9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小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守红书 记 员 赵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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