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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齐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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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836号
  • 案件名称

    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齐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齐志;王月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836号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徽商城1幢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5726715F。法定代表人:胡清化,该公司经理。被告:吴齐志,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王月梅,女,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齐志、王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结清相关物业费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玉玲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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