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齐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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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836号案件名称
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齐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齐志;王月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836号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徽商城1幢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5726715F。法定代表人:胡清化,该公司经理。被告:吴齐志,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王月梅,女,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齐志、王月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结清相关物业费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玉玲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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