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道训与李忠纯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督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督14号案件名称
龚道训与李忠纯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龚道训;李忠纯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督14号申请人:龚道训,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李忠纯,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龚道训与被申请人李忠纯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4日发出(2021)湘0724民督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忠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作出上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无法送达李忠纯本人,故依法应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724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龚道训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苏 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裴丽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816号 下一篇 芜湖恒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齐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