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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道训与李忠纯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督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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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督14号
  • 案件名称

    龚道训与李忠纯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龚道训;李忠纯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督14号申请人:龚道训,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李忠纯,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龚道训与被申请人李忠纯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4日发出(2021)湘0724民督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忠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作出上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无法送达李忠纯本人,故依法应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724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龚道训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苏 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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