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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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65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796号。法定代表人:王凯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高新区荷花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黄家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湘090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2021年1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另案正在处置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车间内的相关设备,故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腾空车间的行为履行部分暂无法执行,待设备处置完毕再行处理。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2050元,尚有612050元未执行到位,行为履行部分未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益阳四方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龚盛林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海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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