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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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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48号
  • 案件名称

    周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448号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 周某非法拘禁罪、寻×滋×罪、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2020)陕012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周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保险、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存款元,已缴纳至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写科目账户。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依法没收被执行人周辉所有的OPPO牌、华为牌、MI牌三部手机。 7、本院已依法向被害人刁益新发还损失70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波 审判员  潘西社 审判员  闫导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云 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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