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胡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9民特4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特484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育明;胡梅仙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9民特48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暐,上海市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某某,女,193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胡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称,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母亲胡某某患有XXX疾病,现年事已高,患有XXX疾病,现由申请人负责照料,无独立生活能力。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胡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胡某某系母子关系。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民事行为能力目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某某因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民事行为能力目前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李某某要求认定被申请人胡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胡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琴英书记员 陆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利军、李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恢283号 下一篇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