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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军、李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恢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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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恢283号
  • 案件名称

    何利军、李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利军;李鹏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何利军,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荥阳市。被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荥阳市。何利军与李**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李**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利军款项50000元及利息。因李**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4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到期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三、2021年4月25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20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案执行标的为4552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5525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赛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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