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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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655号案件名称
赵家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家欣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655号原告:赵家欣,男,汉族,1994年6月4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本,男,汉族,1944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铭,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南台镇后柳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后柳河村。代码证:54210381A4312089XQ。法定代表人,赵秋莉,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文,系海城市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欣诉被告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南台镇后柳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家欣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家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长宽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人民陪审员 凌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母 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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