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华瑞床上用品经销部、崔玉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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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1967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卫滨区华瑞床上用品经销部、崔玉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卫滨区华瑞床上用品经销部;崔玉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1967号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华瑞床上用品经销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3MA41DWA31B经营者:史照艳住址:新乡市卫滨区被告:崔玉芬,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华瑞床上用品经销部诉被告崔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欠款已履行。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华瑞床上用品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华瑞床上用品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李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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