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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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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68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686号原告: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蔡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被告: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瑞寒。原告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易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味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霄含书记员  张紫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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