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韩彪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麒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9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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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9863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韩彪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麒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韩彪商贸有限公司;河南麒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9863号原告:河南省韩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66HU77U,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胜利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韩宏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麒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106国道与绿城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范庆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南省韩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麒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韩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河南省韩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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