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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德洲、贺俊娥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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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199号
  • 案件名称

    贺德洲、贺俊娥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贺德洲;贺俊娥;贺治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199号异议人(案外人):贺德洲,男,汉族,1947年12月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申请人:贺俊娥,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被申请人:贺治安,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申请人贺俊娥与被申请人贺治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陕08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贺治安所有位于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房屋(权属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01736号)一套予以查封。异议人贺德洲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贺德洲称,本院办理的陈增祥申请执行贺治安、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贺治安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房屋(权属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01736号)一套予以公开拍卖,其于2016年12月28日以7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且将购房价款全额支付给本院指定银行账户。后本院作出(2015)神执字第007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其所有,因此认为其已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本院停止对(2021)陕08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案涉房屋的查封。异议人贺德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佐证:(2021)陕08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神执字第00719-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房产证一份、土地证一份、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一份。本院查明,申请人贺俊娥与被申请人贺治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申请人贺治安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房屋(权属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01736号)一套予以查封。另查明,本院办理的陈增祥申请执行贺治安、高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陕西正泰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贺治安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房屋(权属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01736号)一套予以公开拍卖。2016年12月28日,异议人贺德洲以76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且将购房价款全额支付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后本院作出(2015)神执字第00719-2号执行裁定书并送达了异议人贺德洲,裁定上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异议人贺德洲。本院认为,异议人贺德洲通过本院司法拍卖竞得案涉房屋,且本院已向其送达了拍卖成交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由此可见,异议人贺德洲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申请人贺俊娥与被申请人贺治安财产保全一案中对位于神木市神木镇王渠村房屋(权属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01736号)的执行。异议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白 骅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毛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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