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湘君、湖南微径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111民初13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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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438号案件名称
邓湘君、湖南微径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邓湘君;湖南微径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111民初13438号原告:邓湘君,女,199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被告:湖南微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397号紫铭大厦25层2501房。法定代表人:孔祥武。原告邓湘君与被告湖南微径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湖南微径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邓湘君支付经济补偿12963.62元,该笔款项分两次付清: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6481.81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6481.81元。收款账号为:62×××15,账户名:邓湘君,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德思勤支行;二、若被告湖南微径科技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向原告邓湘君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告邓湘君有权就未付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微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如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冷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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