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振华板材店、李财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8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829号案件名称
隆回县振华板材店、李财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隆回县振华板材店;李财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829号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住所地:住隆回县桃洪镇建材市场13-101号经营者:陈茉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智,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财旺(又名李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与被告李财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负担。审 判 员 黄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丽超代理书记员 陈永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宗壮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93号之二十三 下一篇 李春桥、吉淑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