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隆回县振华板材店、李财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8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829号
  • 案件名称

    隆回县振华板材店、李财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隆回县振华板材店;李财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829号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住所地:住隆回县桃洪镇建材市场13-101号经营者:陈茉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智,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财旺(又名李旺),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与被告李财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隆回县振华板材店负担。审 判 员  黄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丽超代理书记员  陈永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