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邱江丽等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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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6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慧、邱江丽等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慧;邱江丽;刘保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慧,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邱江丽,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刘保华,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张慧与被执行人邱江丽、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104民初7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81666.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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