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慧、邱江丽等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6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6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慧、邱江丽等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慧;邱江丽;刘保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慧,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邱江丽,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刘保华,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张慧与被执行人邱江丽、刘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104民初7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81666.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永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