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8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龙;迟彩红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东路南侧嘉城黄金水岸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龙,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嘉城东郡。被执行人:迟彩红,女,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嘉城东郡。本院在执行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晓龙、迟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91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钰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