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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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88号之一案件名称
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龙;迟彩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东路南侧嘉城黄金水岸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龙,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嘉城东郡。被执行人:迟彩红,女,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嘉城东郡。本院在执行乐陵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晓龙、迟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91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钰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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