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新、冯军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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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405号案件名称
张国新、冯军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国新;冯军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405号原告:张国新,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冯军强,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新诉被告冯军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新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新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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