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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洪猛、刁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2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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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23号之七
  • 案件名称

    朱洪猛、刁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洪猛;刁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2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朱洪猛,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刁涛,男,1977年0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洪猛与被执行人刁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刁涛在60XXXX0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1.46元,现因当事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刁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XXXX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893.5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宗良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2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朱洪猛,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刁涛,男,1977年0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洪猛与被执行人刁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刁涛在60XXXX0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1.46元,现因当事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刁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XXXX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893.5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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