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猛、刁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2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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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23号之七案件名称
朱洪猛、刁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洪猛;刁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2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朱洪猛,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刁涛,男,1977年0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洪猛与被执行人刁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刁涛在60XXXX0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1.46元,现因当事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刁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XXXX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893.5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宗良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2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朱洪猛,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刁涛,男,1977年05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洪猛与被执行人刁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刁涛在60XXXX0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21.46元,现因当事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刁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XXXX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893.5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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