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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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337号案件名称
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337号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锦绣嘉园7号附属用房-1-2-2。法定代表人:白春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文训,男,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文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鸡西市恒达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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