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981民初4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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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981民初4604号案件名称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茂书;钟廷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981民初4604号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高坂茶场。法定代表人:陈碧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伏平,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细贤,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明溪县枫溪乡枫溪村老街43-9号。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女。被告:黄茂书,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钟廷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茂书、钟廷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福建省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茂书、钟廷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立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林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婧雯书 记 员 张夏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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