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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杨科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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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25号
  • 案件名称

    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杨科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杨科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25号原告: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经营者:樊志才,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涉县。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告:杨科丽,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涉县。原告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与被告杨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泽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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