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杨科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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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25号案件名称
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杨科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杨科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25号原告: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经营者:樊志才,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涉县。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告:杨科丽,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涉县。原告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与被告杨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涉县井店志才综合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泽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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