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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正军、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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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516号
  • 案件名称

    成正军、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成正军;刘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516号原告:成正军,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芳,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成正军与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在通知原告成正军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成正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正军撤诉。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516号原告:成正军,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芳,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成正军与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在通知原告成正军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成正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正军撤诉。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言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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