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正军、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5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516号案件名称
成正军、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成正军;刘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516号原告:成正军,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芳,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成正军与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在通知原告成正军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成正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正军撤诉。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516号原告:成正军,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芳,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成正军与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在通知原告成正军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成正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正军撤诉。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和言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刚、陈德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179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丽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1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