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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刚、陈德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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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179号
  • 案件名称

    刘晓刚、陈德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晓刚;陈德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179号原告:刘晓刚,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陈德会,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原告刘晓刚与被告陈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晓刚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刚负担。审判员 靳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梅雪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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