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刚、陈德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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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179号案件名称
刘晓刚、陈德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晓刚;陈德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179号原告:刘晓刚,男,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陈德会,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原告刘晓刚与被告陈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晓刚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刚负担。审判员 靳 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梅雪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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