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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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29号案件名称
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欢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欢;余俊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欢,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俊,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欢、余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陈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67175.15元,执行费4126元,共计271301.15元;利息23625.8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后期利息续计直至全部偿还清止);二、被告余俊对原告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欢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50%的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95元,由被告陈欢负担。因陈欢、余俊逾期未履行义务,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俊因犯罪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欢向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许磊表示,愿意积极想办法偿还追偿款项。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融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703执13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紫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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