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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谷思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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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728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谷思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谷思铭;郑宇;谷颖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72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被执行人:谷思铭,女性,200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郑宇,女性,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谷颖华,女性,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大连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宇、谷思铭、谷颖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9)辽0202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4月0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滕今桥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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