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建三江管理局微传媒工作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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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409号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建三江管理局微传媒工作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建三江管理局微传媒工作室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40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三江管理局微传媒工作室,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曹岚。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三江管理局微传媒工作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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