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黑03刑更2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刑更243号案件名称
周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黑03刑更243号罪犯周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周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入监改造。2017年12月21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呈报减刑期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向我院申请对罪犯周某某撤回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撤回对罪犯周某某的减刑建议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