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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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490号案件名称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1490号原告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5MA6U3CUR6E,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零口籽棉厂旁。法定代表人张嘎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润普,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500694937614R,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负责人戎国树。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651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宁兴刚,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名下共计578393.40元财产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澄合分公司、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578393.40元财产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费3411.97元由申请人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宝 军人民陪审员 白 吉 庆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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