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顼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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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4105号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顼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顼珀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410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748362154。法定代表人:张文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顼珀,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顼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顼珀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询了王顼珀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资金、公积金、保险等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顼珀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共网上发布未。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人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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