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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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王帅、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帅;刘兴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刘兴明,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王帅与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兴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帅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兴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保险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兴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兴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福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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