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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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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121号
  • 案件名称

    王帅、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王帅;刘兴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帅,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灯塔市。被执行人刘兴明,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王帅与刘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兴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帅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兴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保险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兴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兴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福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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