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贵源通石化有限公司、秦锡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6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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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695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贵源通石化有限公司、秦锡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连贵源通石化有限公司;秦锡华;秦锡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6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吉特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73025824D,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南关岭村。法定代表人:李学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王姗姗,均系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贵源通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051113574T,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1302A-1。法定代表人:秦锡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秦锡华,男,1975年5月2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秦锡艳,女,1972年1月23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吉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贵源通石化有限公司、秦锡华、秦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辽0211民初1269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贵源通石化有限公司、秦锡华、秦锡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7,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大连吉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吉特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现原告大连吉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贵源通石化有限公司、秦锡华、秦锡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7,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雁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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