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颖瑜、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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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0686号案件名称
林颖瑜、焦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林颖瑜;焦飞;广西坤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0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颖瑜,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明,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思,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飞,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坤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1305、4-1306、4-1307、4-1308、4-1309、4-1310、4-1311、4-1312号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黄强。上诉人林颖瑜因与被上诉人焦飞、广西坤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没有查清。1.林颖瑜虽没有提交其与坤鑫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提交史某与坤鑫公司签订的《金钱豹系列智能交易软件合作协议书》佐证,坤鑫公司没有到庭放弃了质证权利,而焦飞作为坤鑫公司的大股东,已到庭确认林颖瑜、史某、邓某均有与坤鑫公司签订了《金钱豹系列智能交易软件合作协议书》,且基本条款一致。故前述《金钱豹系列智能交易软件合作协议书》是否有实际履行,应予审查;2.林颖瑜一审时已经明确其诉讼请求标的3089400元包含了其本人与史某、邓某三人的权益诉求,史某、邓某亦向一审法院表示焦飞《欠条》项下的债权包含了该两人的部分款项且其同意由林颖瑜主张,一审认为该部分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是否欠妥?3.焦飞是在坤鑫公司场所内出具的《欠条》,其抗辩受威逼诱导,但并没有报警;焦飞在出具《欠条》后有通过他人账户向史某、邓某累计转账20万元并微信告知核收,诉讼中抗辩该20万元不属本案《欠条》项下还款而是其他款项往来。焦飞有没有合理解释及证据?焦飞出具的《欠条》数额具体到3089400元,是如何结算所得?4.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还是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合同效力?这些问题亦须一并审查。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颖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邹迎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洁裕书 记 员 何贤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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