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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6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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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6150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615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被执行人李志刚。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刚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刚存款人民币227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刚收入人民币22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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