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丰支行、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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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768号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丰支行、杨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丰支行;杨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丰支行,住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37-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61371573U。法定代表人:马睿被执行人:杨波,男性,1970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丰支行与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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